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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指导意见为依据,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并适应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全校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氛围;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手段,构建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以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方面的经常性工作。教学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系,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逐级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教学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教务处在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抓好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而关键的作用,因此必须强调教务处在学校中的地位,必须健全其机构配置,并确保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五条  加大二级学院自主办学的力度,体现“二级学院办专业、二级学院管教学”。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协助二级学院院长主持经常性的教学工作。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接受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的领导,并在教务处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所属专业、实验实训室、实习基地等的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和教研教改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下设专业教研室,并以此开展专业、实训基地和课程的建设与教研教改工作。

第三章 教师工作规范

第七条 教师资格要求

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并具备所从事专业和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力,即具有正常任课资格。新教师或新调入的教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试讲、经教研室主任考核、二级学院院长审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确认具有开课能力,方具备任课资格。非教师系列兼课人员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八条 思想品德要求

1.教师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度的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教师应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处处起表率作用,在各个教学环节上既要关心爱护学生,又要从严要求学生,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教师应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学风严谨、教风端正,注重学习,精通业务,深入现场,努力进取,不断创新。

4.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参加教研室各项活动,定期探讨教学中的问题,认真积累教学资料,搞好专业建设,以改进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部)召开的各种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6.新教师上岗前应按规定安排导师,新教师见习期内必须深入相关实验实训室,连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熟悉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熟练地开出每一个实验、实训项目,掌握各项实验实训原理和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的方法;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构造、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等,对一般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能进行诊断和维修;参与解实验实训室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教学准备

1.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所任教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在课程设置中的地位,以及课程总教学时数。

2.吃透课程标准,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要求,合理选择教材和参考教材。

3.确定重点、难点,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要求,注意与前导后续课程的关系及衔接,避免脱节与重复,合理分配各教学环节和各部分内容的学时,认真制订学期授课计划。

4.编制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由授课教师或教研室共同制定,以2学时为基本单位(实践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严格按照指定授课计划模板的格式填制。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5.编写教案。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授课前应编写教案,教龄五年以上的每堂(2节)课教案的字数应在800字以上,教龄五年以下的每堂(2节)课教案的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新课(含首次上的课)一律要求备详案。教案应按规范要求编写,要理念先进,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内容组织要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严格按照指定的教案主页和副页模板格式设计撰写。

6 教师要首选现代信息化教学平台、客户终端设备和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展教学工作,结合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应在上课前准备好所使用的教案、课件、教具,将相关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预习。

7.每学期末,教师应将学期授课计划、教案、课程考核成绩单、成绩分析单及课程教学总结汇总整理、装订后,交各二级学院存档,保存期三年,数字教学资源按要求上传到指定的网络教学平台上,以备学生学习和检查。

8.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人员及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可随时抽查教师教案。

第十条 课堂教学

1.课堂教学实行教师课堂负责制。任课教师必须对课堂秩序、教学效果全面负责,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2.严肃上课纪律,教师上课前一分钟到达上课教室门口,做好上课前准备。上课时要求学生起立,师生互相问候,教师点头还礼。课堂教学七不准:⑴不准迟到、早退(提前下课)、拖堂、离开课堂;⑵不准随意调课、停课;⑶不准在教室吸烟;⑷不准穿背心、裤衩和拖鞋等休闲服装;(5)不准体罚和侮辱学生;(6)不准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7)不准在学生中发表对党、国家、学校、他人不利的言论。

3.语言精炼、讲解生动、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能力。讲课中应紧扣主题,要注意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保证教学的顺利实施,不得无端涉及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内容。

4.板书、课件要层次分明、布局合理、整齐美观、图表清晰,便于学生笔记。

5.清点班级总人数,下课后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将具体考勤情况报任课教师。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要查明原因,及时批评教育,在教学日志上填报,并于课后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上填报。

6.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学期授课计划。如需变更要事先报批,凡变更在6学时以内的,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变更610学时的,经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变更10学时以上的,需经主管副校长批准,并修订有关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教学日志

1.任课教师应按时填写教学日志,不得提前或拖后填写。

2.教学日志的填写要真实,“授课内容”要写清所授模块、项目名称;“学生出勤与纪律”要详细记录,落实到人。对于累计缺课达该门课程计划1/3学时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3.教学日志由教务处统一收集、以学期为单位整理归档,归档后的教学日志不得改填、补填。

第十二条 作业批改与辅导答疑

1.所有课程课后均要布置作业和适当的课后拓展任务。

2.作业应全批全改,部分课程的作业量大时,经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减少批改量,但亦不得少于作业份数的1/2。

3.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认真、细致,及时通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并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对于缺交作业次数达1/3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4.辅导答疑可采取下班答疑或网络答疑等方式,下班辅导答疑情况在所教班级的《教学日志》上如实登记,网络虚拟班级答疑以网络交流历史记录作为核查依据,凡未辅导答疑或虽辅导但无法核查的,均作未辅导答疑对待,并按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实验实训

1.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计实验程序、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和准备好实验器材、药品、工具及做好学生分组安排等),室外实训课要提前安排,准时将学生带到实训地点。指导教师,特别是新教师或重要实验实训必须先做预备实验。

2.严格要求学生做好预习,实验实训之前要检查或抽查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或预习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准参加实验实训。

3.要加强实验实训过程的指导,指导教师要仔细观察学生实验实训操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4.要注意对学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等教育,损坏仪器设备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指导实习

1.根据教学进程安排,指导教师要及早拟定实习计划,提前将实习、实训计划送交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查,合理选择、联系落实实习实训场所,报实训处审核并交教务处备案。

2.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准备工作(包括熟悉实习实训项目内容、生产现场工艺过程、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产品性能等)。

3.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组织,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习教学管理、安全纪律教育及生产管理等。

4.严格要求学生,督促学生按时上班,文明上岗,安全生产,遵守现场制度,严守操作规程,做好值班交接和实习日记,写出总结报告,认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5.根据学生实习期间表现、实习日记、总结报告等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评定实习成绩,并单独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五条 指导设计(含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1.教师要及早拟定课题。选题应在教研室集体讨论,要求所选课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来源于生产或职业工作岗位,并能较全面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训练,课题的难易程度要与课程标准要求相适应。

2.每个课题小组学生人数不宜太多。教师应不断钻研业务,结合社会需求、生产实际、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开发新课题。课题应在实施设计学期开学前选定,由教研室主任审定、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实施。

3.认真做好设计准备工作,提供必需的参考资料。新教师指导设计或者老教师指导新设计课题,应提前预做,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认真审阅后方可实施。

4.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耐心指导,及时检查设计进度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设计质量。指导教师应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道德,并以此影响和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即使是模拟课题也要求学生以负责精神当真课题做。

5.教师对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或方案等作品要认真批阅、验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6.优秀设计资料应由二级学院办公室长期保存,其余设计资料按规定要进入毕业生档案的交学生处,其余由教研室保存三年后可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课程考核均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期末考核)相结合方式,期末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尽可能“教考分离”,各课程要积极建立“试题库”。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都必须重视课程学习过程考核,考试与考查必须根据最后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程期末试卷或操作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比例一般不低于为5:5。平时成绩包括素质考核(出勤)、课堂答问、平时考核、作业等,做好记录备查。

2.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应知应会或综合考核等,无特殊情况,考试时间一律安排100分钟(操作考核可另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考查、非闭卷考试和毕业班提前的考试由二级学院组织,并将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3.教师应指导学生全面复习,引导学生集中精力搞好复习,复习的重点放在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分析解决问题、技能操作的能力上。教师和教务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追究处理。

4.考试命题要符合课程标准要求,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题型多样灵活,每套试题题型不能少于4种,兼顾概念、理解、分析、应用、计算、绘图、综合和评价等。覆盖面尽可能宽,难度、份量适当,20%的学生半小时内即可交卷或交白卷的试题,认定为不合格试题,应追究命题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的责任。

5.笔试试题一律按标准格式送交正式打印稿(A、B卷),并另附答案。

6.严格进行考核考试资格审查,严格考试纪律,杜绝徇私舞弊。

7.及时阅卷,认真做好成绩评定工作。学生成绩应呈正态分布规律,一般应控制优秀率15%以下,不及格率一般应控制在3%~15%。

8.学生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进行学生成绩分析,按要求填写成绩分析报告,考试后三天内(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最迟不超过一个星期)将学生成绩进行网络登录,并将成绩报表、考试试卷和成绩分析报告一并送交教务处。

9.教师必须服从教务处安排,承担主考、监考工作,并严格执行监考规则。

第十七条 请假与调课

1.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尽量做到不请假,不调课。

2.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请假者,应及时向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部)教学副院长请假,批假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或调课,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不坐班的教师应自觉地坚持每天八小时工作,离开本市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避免联系工作不便。

4.具体请假与调课等工作纪律考核与管理方式执行《关于进一步重申和严明工作纪律的通知(湘生机职院办发2017-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

第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结合各专业特点制定,经二级学院院长审定后交教务处审核,报请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1.二级学院应根据校历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期教学进程表和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审定后实施。

2.任课教师在上课前须制定学期授课计划书,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由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后在开学两周内由报教务处备案。

3.学期课程表由二级学院教学干事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教室、实验室等条件进行编制。

第五章  课程与课程标准

第二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文化通识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程学分原则上占课程总学分的70%。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开设的课程,限选课学分原则上占课程总学分的20%。任选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挖掘学生潜能而开设的课程,任选课学分原则上占课程总学分的10%。

 第二十一条 全院性人文素质任选课低于4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3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允许学生在专业大类的范围内跨专业选修限选课程,但必须经过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均应编制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教研室制订,经教研室充分讨论、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标准应包括本课程所适用的专业和学时、课程定位、课程性质、课程关系、教学目标、设计思路、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建议、考核与评价、教学条件建议说明等。

第六章  教学任务安排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该学期实际周数下达教学任务,二级学院和教研室负责教学任务落实,同时要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组织老师落实完成教研教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以下原则安排教学和教研教改等其他工作任务:

1.先专任教师——后行政兼课教师——再外聘教师。

2.按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名次优先选课。

3.教研室教学任务多,按照均衡原则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研室教师承担教学课时大致相同。

4.教研室教学任务少时,教学任务尽量集中,富余人员经批准进修或进企业锻炼,也可申请另外安排工作。

5.多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由同一个教师完成该课程教学任务。

6.专职教师课程安排原则上每学期周课时(自然课时)不得少于12课时,超过周22课时的二级学院(部)汇总情况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专职教师全年标准教学工作总量为360课时,超过部分按超课时计算

7.专职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每年必须完成教研教改工作量值为10分,教研教改工作量不计算超课时,超过部分纳入绩效奖励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 凡享受教师系列职称工资的行政人员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40课时。为了使行政与教学相互兼顾,行政人员兼课的学期课时量不得超过72自然课时,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兼课的学期课时量不得超过114自然课时。特殊情况需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批准。

第七章  教材选用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同一专业群内不同年级开设同一课程的须选用同一教材。优先选用经学校认定的重点建设课程校本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获国家级和省部级获奖教材。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包销教材(所提供教材不能直接在出版社订购的),一旦发现将退回原单位重新选定。

 第二十九条 校本教材经一学期的使用后由教务处组织教研室老师及使用学生对其编写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学校按每1000字40元支付一次性酬金。

第三十条 各教研室应每年进行一次教材评估,对各门课程的教材选用的情况及教材使用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出是否继续选用该教材的建议,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和质量诊断与改进处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过随机检查、听课、抽考、查阅作业、向学生调查等方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检查教学情况与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掌握本单位的教学动态,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重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初应提出自己的工作计划,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小结,并向教研室汇报。教研室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应计划和总结,且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明确深化教学改革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要组织教师或专门班子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组织开展的教研活动,主动承担教学改革工作,讨论课程的重点难点,分析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同行之间听课评课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及时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进行社会实践或下企业锻炼,时刻关注本专业学术动态和生产现场技术应用状态,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升自我的“双师”执教水平。教师平均每年要到企业(乡村、街道)锻炼(或者合作进行技术开发)1个月(30天)以上,连续五年要达到6个月以上,没完成者与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六条 专业群建设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一个或若干个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师团队建设等为重点,积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师必须积极主动投身于专业群和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点,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的总体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办法、指标体系及其评估验收标准等;对二级学院的课程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监督;负责掌握、监督、审批有关建设经费的使用。教师必须积极主动投身于课程建设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该积极参与应用技术开发,并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和有关教学研究、学术活动,要认真做好培训和会议笔记,及时书写培训日志(周志)和总结,返校后应认真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结合校、二级学院、教研室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同时将教学资料交教研室或图书馆资料室,供教师参阅。

第四十条 积极撰写教学科研论文,每年至少公开发表1篇论文,论文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和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学期结束,教师应及时做好教学总结和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范围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文件制度、专业教学标准、对外各种交流协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书、课表、课程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优秀毕业设计、优秀学生作品、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教研教改资料、教师评教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第四十三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类、分级归档管理。教务处和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有专人(兼职)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纳、整理和筛选,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十一章  教学测评

第四十四条 学生教学质量测评是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质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五条 测评对象包括全校所有专、兼职老师、临时聘任教师。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将测评结果通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在本部门教师中进行公示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测评结果作为教师学期和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学校选拔聘用骨干教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的不良影响;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上课、监考时无故离开课堂(考场)者;

2.未办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调课2学时者;

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教师和教学班级,造成延误上课或推迟考试者;

4.课前准备不充分,无教案授课或用旧教案授课4学时以内者;

5.课堂教学中,10分钟以上时间不严格组织教学者;

6.出错考题,或试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或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者;

7.阅卷马虎,经查一个班有3人以上成绩误判在5分以上,或不按成绩管理规定评定课程成绩,无平时考核成绩,期末任意给分者;

8.各类实验(实训)场所未关门、窗、水、电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9.因保管不善发生盗窃事故的责任人;

10.实验(实训)过程中,由于教学组织管理不善而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元以上者;

11.课堂教学中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影响者;

12.实践教学活动组织松散,使20%以上学生不能达到实验或实习效果者。

第四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旷课1学时以上者;

2.课堂教学中散布有损学校形象声誉的不良言论者;

3.未办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请人代课或私自调课2学时以上者;

4.考前向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者;

5.考试或补考后,7天以上不上交成绩和试卷者;

6.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为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说情者;

7.由于管理工作不善,导致课堂(考场)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一堂课或一场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者;

8.由于管理工作的疏忽,导致试卷遗失者;

9.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第五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宣扬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者;

2.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3000元以上者;

3.由于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4.偷盗或协助偷盗教学科研设备或集体财物者;

5.考前向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而造成恶劣影响者;

6.贻误或严重影响教学活动8学时以上者;

7.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中出现的严重违法事件知情不报者;

8.为谋取个人利益,煽动学生扰乱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秩序者。

第五十一条 未列入以上三类教学事故的其他教学事件,视情节参照上述规定酌情认定事故类别。

第五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一学期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学期教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一学期累计出现二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学期教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两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

4.因教学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责任大小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十三条 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除学期末出现的教学事故外,其他所有教学事故上报后,教学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取证,并在事故发生的学期内对其进行处理,否则,视为无效;对学期末出现的教学事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否则无效。

第五十五条 所有级别的教学事故经审定后,由教务处根据审定结果予以通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允许在接到通报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章  工作量计算

第五十六条 教师的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教研教改等其他工作量两部分构成。教学工作量是指与教学工作直接相关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考查、毕业实习指导、毕业设计指导、讲座、专业技能竞赛和抽考指导等,教学工作量以课时为计算单位。教学人员的教研教改工作量包括在有关二级学院(部)和处室安排的编写校本教材、新开办专业申报材料、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其它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学术会议,指导训练运动队、新生入学教育、教研室管理、教学检查等;教研教改工作量按其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第五十七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

1.教学课时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为准,未经教务处批准而私自补课的一律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2.理论课教学课时为教师授课节数乘以人头系数。人头系数的规定:以教学班45人为基数(含小于45人),系数为1.0,超过45人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1%。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级合班上课亦按以上标准计算;合班上课若有部分班级整周实训,则实训期间,该合班的人头系数按实际上课班级人数确定。

3.课内实验实训课(包括准备、讲课、指导、批改报告和评定成绩)原则上1个班由1名指导教师完成,课内实验实训课时计算方法同理论课计算办法。如需多名指导教师共同完成的,由课程所辖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实训管理处审核认定,由教务处根据认定意见核拨课时。

4.综合实训每个教学班原则上安排两名指导教师,学院按28课时/班/周拨付至二级学院。若每班只安排一名指导教师,则相应核减课时。二级学院院长应根据各实训课程的特点自主调剂课时分配。指导教师承担综合实训教学任务时,不得在同一时间承担其他课程教学任务。

5.实训指导教师课时分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实验实训设备维护管理课时,实训指导教师实行坐班制,每学期该类工作计45课时。第二部分,实验准备与实验指导课时,准备1课时按准备难易程度计0.1~0.2课时,参与实验指导1节课计0.2课时。第三部分,独立承担实验或综合实训教学任务时,与专任教师计算方法一致(不重复计算准备课时);第四部分,理论教学课时,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兼课不多于每周4节。

6.实验员属定岗编制配备,其工作业绩由实训管理处和二级学院共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发岗位绩效工资,不再另计课时。

7.三年制学生毕业设计指导每生计5课时、毕业实习指导每生计1课时,“2+1”教改模式每生计2课时。五年制学生毕业设计指导每生计7课时、毕业实习指导每生计2课时。

8.监考一场计1课时。期末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命题每套(含A、B卷)按3课时计给命题教师(平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只能计一套),教师统分、成绩录入、成绩分析等不计课时,阅卷按每份0.05课时计算。考查课程的考查在课内完成,命题、统分、成绩录入、成绩分析不再另计课时,阅卷按每份0.02课时计算(体育综合素质测试参照执行)。

9.学校负责教师基本工作量的核算和二级学院超课时工作量的核定与下达,二级学院负责超课时工作量的二次分配。

第五十八条 教研教改工作量的计算

1.教研教改工作量根据《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方法》予以计算,以分值为单位。

2.专职教师教研教改工作量完成基本分10分给予一定奖励,未达到者不予奖励,超过10分者给予超额奖励。

3.个人教研教改工作超额奖励

个人教研教改工作量超额奖=部门均分值*个人分值总数,学校均分值=(专职教师总人数*N-n*完成人数)/(分值总额-10*专职教师人数)*均完成系数,专职教师人数以组织人事处认定为准。完成系数=部门教研教改工作总分/部门专职教师人数*10,均完成系数=∑完成系数/∑部门数;

4.年度考核中,同时对二级教学单位和个人予以考核,与年度督导考核挂钩,并按15%的比例分别评选出先进教研教改集体和标兵,并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制度予以奖励。二级部门的绩效奖励总额=总分*均分值*完成系数。部门均分值=部门绩效奖总额/部门超额教研教改工作总分

说明:N为学校给定的专职教师年度绩效奖励人均标准额,n为完成了教研教改工作量的个人绩效奖励标准额,n=30%N。

第十四章  教研室管理

第五十九条 教研室是按照课程、专业或学科设置的教学组织,是在学校和二级学院领导下,按学校和二级学院的工作计划直接执行日常教学工作、开展教研教改的非行政教学机构。

第六十条 教研室主要职能是完成人才培训方案规定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相关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就教学工作提出建议,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明确每个教研室的教研活动经费,由教研室主任掌握。根据教研活动实施方案,由二级学院和学校审批方案后进行实施。

第六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考核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者工作津贴为5000元/年;合格者工作津贴为4500元/年;基本合格者工作津贴为3500元/年;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工作津贴并取消教研室主任资格。优秀比例不超过被考核人数的15%。

第六十三条 学校每年进行优秀教研室评选,优秀比例不超过15%。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自颁布之日始执行。




(编辑:何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