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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系统性原则: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协调资金在各部门、各项目之间的分配使用;

(三)收支平衡原则:增收节支,根据学校经费收入合理安排学校支出;

(四)发展与民生兼顾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保持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经费筹措: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预算编制:合理编制预算,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

(三)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四)实时监督: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监督学校资产使用情况,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五)财务分析:分析研究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学校资金使用合法高效。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使用与分配),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编制及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校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及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各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制、专家咨询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先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成熟建议方案后再报校务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若未经集体决策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等不良后果,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学校设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处。

第九条 学校只有财务处一级财务机构,各部门一律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要。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稳健谨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合理性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效率。

(四)完整性原则:预算须涵盖学校各项收支预算,禁止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体制

财务处在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征求工会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学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与绩效评价。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与滚动预算相结合;对经常性项目预算收支,从零开始,分析研究预算期内实际需要和效益来确定其预算额。对专项项目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范围: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将用于人员薪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

1.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公用经费是各部门为完成部门工作职责发生的支出,包括日常运行经费和内部专项经费两部分。

(1)日常运行费指各单位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所发生的公务性费用(即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印刷费、行政设备维修费等。

(2)内部专项经费包含图书购置费、培训费、会议费、毕业生就业创业费、军训费、招生宣传费、教学实验实习费、学生二课堂经费、教学设备费、行政设备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体育设施维护费等。

3.项目经费是学校各单位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经常性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一)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主要是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二)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按当年预算安排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

(三)财务处定期向预算单位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务处核对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预算调整。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调整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由预算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在每年度10月份前集中受理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工作。

预算的调整额度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若因特殊原因导致预算调整额度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视同为编制预算,须按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调整预算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单项预算调整,额度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财务处签注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签注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审定;10—30万元(含30万元)的预算调整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务会审定;3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经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六)预算的监督。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一)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各部门及教职工应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结清当年财务往来款,来年将不再报销当年账务及当年票据。

(二)财务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三)财务决算报告,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学校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应遵守国家会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负责申报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或自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监印、领用、收回和保管。部门领用票据,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执行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接受通过校友会等形式筹集的社会资金,在尊重捐赠者使用意向的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章程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及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创收管理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从事科技以及有偿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时,与该服务项目有关的工作方案及重要事项须经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院务会审定,收费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部门,提出方案,院务会审定。各部门的目标管理任务、基数奖、超额累进奖比例及处罚办法,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予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强制约束力,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严格执行和兑现。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具体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负责预算内经常性财务支出审批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以及涉及大额财务支出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对外投资决策等事项的审批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购置各种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第一责任人原则。各部门(各部门包含二级学院,下同)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各项经费的审批,同时,外来项目(含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负主体责任。各部门须确定一名财务代办员负责办理本部门报账有关手续,并及时与财务处核对账目等工作。

(二)经费负责制原则。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实行经费负责制,即部门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对其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在以后审计等各项检查中,凡发现利用虚假票据或虚假事件套取资金的行为,将追究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三)经费分块、额度管理的原则。经费按“经费分块、额度管理”两条线进行审批。经费分块是指经费按来源渠道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进行审批;额度管理是指经费按票据金额由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进行审批。

(四)二级学院“党政联签”原则。二级学院所列支的经费单张单据发生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开支,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党总支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

上述部门负责人、党总支负责人、财务代办员名单和签字手迹,应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账审批程序

(一)按经费分块报账审批程序

1.人员支出经费报账审批

(1)各类工资薪酬性人员支出

按国家有关绩效改革政策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整体方案,各部门提交人员工作量统计表,经组织人事处处长审查,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最终报校长审批。其中人员工资、劳务课酬、其他津补贴、职务绩效均存入个人工资存折;其他物资及需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一律由本人签字后发放。

(2)各类社会保障缴费报账审批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伤残人员就业保证金等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经办人按相关政策,经组织人事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审核,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3)各类临时性劳务支出报账审批

各类临时性劳务支出按学校劳务费发放办法执行。其中,校外人员的各类发放须提供被发放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卡号、银行卡开户行;学生的各类发放须提供被发放学生的班级、银行卡号。

(4)离休医疗费报账审批

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由本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经医务专干审核,报财务处处长及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

2.日常运行经费报账审批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所需的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具体包括各部门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邮电费、行政设备维修费、招生费等费用。

(1)单张票据发生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发生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的还须党政联签。

(2)日常运行经费中交通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60%,招待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30%,严禁报销烟、酒及娱乐活动的支出。

3.专项经费报账审批

专项经费是指各职能处室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而使用的费用。具体包括学校内安排的专项经费、外来项目经费、科研经费等费用。

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与报账审批总原则是分管校领导审批,即不论经费金额大小,都须分管该经费的校领导审批。学校内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开支汽车油票、招待费,外来项目经费及科研经费按申报书对应的比例和额度进行开支。

具体专项经费报账审批程序如下:

(1)基本建设经费和维修费

基本建设经费及维修费结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确定数或预算数。如确实因不可预计因素或工程调整需要追加预算的(比例不超过5%),须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事先履行变更会签手续和合同补签手续(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可不补签合同),否则,学校不承担超预算费用支付。

基本建设费和维修费,凭基建或维修计划审批单(附表1)、发票原件、预算审计报告、经济类合同内部审签备案表(附表2)、合同原件、资产验收单、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结算审计书(非包干价)等作为报账依据。另日常零星维修,需提供报修人、维修项目、维修日期、经办人、验收人等签字原件作为报账依据。

(2)各类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审批基本原则: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在学校预算内的各类物资采购由内审处按有关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如确实因不可预计因素需要追加预算的,须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按学校既定程序严格审批。

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含专利权性质、版权性质)的物资采购,均须签署正式物资采购合同。

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的低值耗材采购,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以及金额在2000元以内但采购物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由内审处按有关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各类物资采购凭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单(附表3)或低值耗材采购计划单(附表4)、发票原件、购物明细清单、经济类合同内部审签备案表(附表2)、合同原件、资产验收单等作为报账依据。另实验实习耗材报账须提供实训处、使用部门共同签署的货物验收单,经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等签字后方可报账,内审处、资产处不定期对实验实习耗材进行抽样验收。

(3)科研经费

按学校科研处制订的《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的报账先由项目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后,经科研处审核、报科研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单张发票在0.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批,0.2—1万元(含0.2万元)的支出由财务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除财务处处长审批外,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市外出差、培训、会议及教师进企业锻炼

教师进企业锻炼,按经费所属权限,在经费核拨额度内,于每学期期初申报一次,集中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市外出差、培训及会议报账由分管该经费的校领导进行授权审批,包括乘坐飞机的审批。

市外出差、培训及会议,事前须填写《市外出差、培训、会议计划审批表》(附表5),并以此作为报账依据,出差、培训及会议结束后,按有关要求填写《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发票在审批预算金额内的仅需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含党政联签)签字,超过预算金额的,按既定程序进行审批签字。

④日常运行经费列支的差旅费报账参照该审批程序执行。

(5)水电费

学校各项水电费支出,严格按水电费核缴政策及时汇缴,由水电费经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最终报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二)按额度管理报账审批程序

1.现金支付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的开支,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转账支付起点为10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开支现金的,单张发票额度为 1000—5000元的付现,报财务处副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的付现,报财务处处长审批,审批后直接存入公务卡账户。

2.转账支付

单笔支出额度为1-5万元(含1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10万元(含5万元)依前额度另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依前额度还须校长审批,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支现金

因省财政严格核定学校现金支出额度,如确需借支,先由借款人到财务处领借支单,5000元以内原则上不予借支,借支金额为0.5—2万元(含0.5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审批,超过2万元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所有借支款均由财务处存入借款人公务卡账户中,借款人自行到银行提现,归还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 报账票据要求

(一)所有原始票据,必须合法,手续完备。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三个以上人员签字,同时原始票据必须要素完整。所有原始发票原则上须在当年报账,属于年末财务关账后所取得的发票必须在次年开账后的当月报销完毕。

(二)各类固定资产(含设备、家具等),无论资金来源,均应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购置进口设备还须凭以下原始票据报账:①国外发票;②国内报关报检费、商检费、仓储费、运费、代理手续费原始发票;③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原始发票,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则要加盖银行公章。

第三十四条 特殊事项说明

(一)预付款

有全额预付款报告、全额缴费通知(如水电费、社保类缴费等)的,先按对应的程序审批后进行付款,付款后的发票仅需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含党政联签)签字。

(二)公务卡

公务卡报账参照《湖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报销公务卡消费支出业务时(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需提供持卡人姓名、公务卡账单日期,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须提供公务卡消费凭证作为财务报账依据。

(三)招待费

招待费报账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委“九项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任何接待行为,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一律实行公函报账制,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附表6),凭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表》作为报账依据。公务接待地点原则上为学校定点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非定点单位接待的,由归口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重大活动和寒暑假期间加班工作餐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其他工作餐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差旅费

差旅费报账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湘财行〔2016〕7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职工探亲费、支教补贴及差旅费、新调入人员差旅费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超过文件核定标准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对外投资和对外借款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投资。如有确需投资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学校具体办理投资的部门提出书面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内审处等部门审查,再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投资需报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投资手续。

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借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借款,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机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实物总账(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避免资产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变价收入入学校财务账。

第七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一)年终清理和结算工作。

1.年度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20日。

2.年底前,完成财政拨款清理和创收部门上缴任务清理。

3.核对收支账目、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账和往来款项。发生坏账时,应提出详细报告,并报院务会研究处理.

(二)结账工作

在财产清查,账目核实,调整有关账目的基础上进行结账;编制总账科目余额平衡表后,进行全年的收入、支出的转账和结合分配的转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清全年账目。

(三)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1.按照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表,并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2.根据年度财务报表,撰写财务报表说明书。

3.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书,组成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装订成册,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所做的书面报告。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学校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等的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绩效性的监督;对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内审处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具体承担财务公开工作,以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应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校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章  财务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不制止、纠正,不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或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交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由学校将其违规金额全部没收,并视情节按违规总金额的10%-50%予以处罚;对已私分或已发放实物的部分,责成个人退回,由学校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涉事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涉事部门有关工作酬金中扣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学校责令该部门(单位)或个人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部门(单位)有关工作酬金或个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并视情节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50%予以处罚。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如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人员的经济处罚:违规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或标准相当的工作酬金,下同);违规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扣发三个月校内津贴和岗位津贴;违规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扣发六个月校内津贴和岗位津贴;违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扣发一年校内津贴和岗位津贴。纪律或行政处分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规单位负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参照上述金额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财务、公积金、医保金和专项经费管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学院财务报账实施细则》《有偿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何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