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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量:

 

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及当前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省农业委对省直事业单位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校人事管理出台本办法。

一、人才引进

(一)公开招聘

1.计划申报与确定

公开招聘主要针对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专职辅导员等专业技术人才,行政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列入公开招聘范围。学校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进人计划,组织人事处整理后商相关部门,于3月底前将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公开招聘计划,同时根据上级规定报批。

2.条件要求

岗位条件中,除个别经验丰富的技能型实训指导教师外,均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与学位,专业与实践工作年限等条件由申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公平,杜绝“萝卜”招聘。

3.招聘岗位比例要求

每个招聘计划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3,进入面试和试讲人员比例不低于1:2(如无笔试,则面试和试讲人员比例不低于1:3),若达不到开考比例,则该岗位自动取消,各考试环节成绩所占比例按人社厅规定执行。

(二)流动调配

按照湘组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且是学校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培训管理

(一)选派访问学者

1.接受单位的选择

①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②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2.选派访学的条件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确定访学专业,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需在一年之内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

访学教师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45周岁以下且在编在岗;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五年内无公派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③发展后劲足,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④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3.访学期间的待遇

①教师外出访学期间,视同完成学校基本工作量。

②访学所需培训费、住宿费(学生公寓标准)、交通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火车硬卧标准),待访学期满回校后统一核算报销,其它费用自理。

③访学期间以学校的名义从事的教学科研活动,所形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取报酬或奖励。

4.访问学者的管理

①按访学协议进行管理:访问学者在访学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未经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上述协议的,学校将不予资助,全部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②访学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选派访问学者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到接受单位报到之前2周内拟定个人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经所在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科研处签字,最后送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③访学期间应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外出访学期间由所在院(系)进行管理。若遇校内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所在院(系)应指定专人及时通知。

5.访问学者的考核

①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及所在院(系)对访学教师进行联合考核,对无特殊情况未完成访学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②访问学者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接受单位颁发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撰写《国内访问学者访学成果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③每学期末访问学者应向所在院(系)领导书面报送学习总结、研修目标完成情况及已形成的研修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④访问学者研修目标的完成情况、《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是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考核的主要依据;若《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结论不合格,或没有按期取得《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访问学者应如数返还访学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⑤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一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期刊以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所涉及到的报酬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⑥访问结束后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访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校内待遇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标准发放。

⑦访问学者访问结束后必须回校工作5年以上。服务期限内,如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应根据服务不足年限按比例如数返还访学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绩效、社保、学费等所有费用。

(二)离职进修

鼓励在职职工脱产攻读博士,根据国家政策,读博期间其个人档案、人事关系需从学校转出。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的,学校奖励10万元,分五年发放,具体情况可在协议中约定。

(三)其他培训管理要求

根据学校资助金额(含培训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大小,确定培训结束后服务年限,一般按每万元需服务一年以上,具体情况可在协议中约定。

三、岗位类别动态调整

1.管理岗位、专技岗位之间转岗,与学校机构改革同步,个人根据所聘岗位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中途不再调整。

2.工勤技能人员转岗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55号),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第一次不得直接聘用到内设机构正职,首次转聘须到省人社厅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凡符合转岗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现工勤技能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在新一轮全员聘用或遇到学校重大人事分配政策调整时受理转岗申请。

工勤人员经省人社厅办理转岗审批备案手续后,不得再申报工人技术等级晋升考试,但若符合湘人发〔2005〕44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四、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

(一)考勤管理

1.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全校各行政处室、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部的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水、电、绿化等岗位人员的考勤以检查岗位实绩为主)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专职教师按教学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因工作岗位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的,需部门以书面形式报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考勤与考核

每月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基数(每周5个工作日制)上报考勤情况。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处室系(部、馆)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必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每月5日前须将本部门上月考勤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考勤结果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校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月根据考勤报表进行汇总,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二)请销假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1.请假的审批权限及销假

副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和党委书记批准;中层正职请假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和党委书记批准,副职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2-5天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5天按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组织人事处→分管人事校领导→校长程序审批,其中专任教师请假还必须由教务处审批同意。审批权限中分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由组织人事处报送,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部门,由部门通知请假者本人,并且做好记录。

各类假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填报请假单,逐级审批后在假期发生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及按相关审批权限要求口头请假,同意后最迟于假期结束后2日内补办签字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考核责任。

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的销假证明,交组织人事处销假。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根据假期时间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2.各类假期工资核算

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各类假期根据具体假期类型及时间长短予以绩效工资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三)旷工及其处理

工作人员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日绩效工资总额的2倍,日绩效工资的计算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22工作日标准计算,旷工十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十五天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待遇并且解除聘用关系。

五、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根据湘人社发〔2017〕62号《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创新创业。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其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工作期限等权利义务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二)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到与学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1.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携带本人科研项目和成果 (经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合格)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工作 (以下简称 “离岗创业”)。

2.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可在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

六、规范编外临时用工

学校编外用工一律纳入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岗位分为辅助性和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不再增加,临时性用工岗位从严控制,劳务派遣人员应逐步控制在学校用工总量的10%以内。

七、严格执行教职工退休制度

坚持到龄即退,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到达退休年龄的下月起发退休费。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或其它有关问题,均以个人档案记载为依据。确因工作需要且经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予以返聘,返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待遇按照所聘岗位在职职工执行,但不得以此拖延审批退休时间。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辑:何荣誉)